HJ 2548-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(环境保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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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HJ 2548—2018,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,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,—Bamboo products,2018-07-12 发布 2018-10-01实施,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,HJ 2548—2018,i,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,公 告,2018年 第19 号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技术进步,现批准《环境标志产品技,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》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》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,碗机》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》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,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,一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(HJ 371—2018);,二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(HJ 2548—2018);,三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(HJ 2549—2018);,四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(HJ 2550—2018),以上标准自2018 年10月1 日起实施,自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,油墨》(HJ/T 371—2007)废止,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,标准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(www.mee.gov.cn)查询,特此公告,生态环境部,2018年7月12 日,HJ 2548—2018,iii,目 次,前 言. iv,1 适用范围..1,2 规范性引用文件..1,3 术语和定义.1,4 基本要求..1,5 技术内容..2,6 检验方法..3,HJ 2548—2018,iv,前 言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减少竹制品在原材料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,康的影响,制定本标准,本标准对竹制品的环境设计、生产、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,本标准为首次发布,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,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,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 月12 日批准,本标准自2018 年10月1日起实施,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,HJ 2548—2018,1,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,1 适用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竹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,本标准适用于竹材含量超过60%(质量分数)的竹日用品、竹工艺品、竹家具、竹门、竹窗(主,题框架)等各类竹制品,本标准不适用于竹地板、与食品药品接触的竹制品、室外用竹制品及儿童玩具类竹制品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,GB 18580—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,GB 18584—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,GB/T 2912.1—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:游离和水解的甲醛(水萃取法),GB/T 7573—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,GB/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,GB/T 20388—2016 纺织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四氢呋喃法,HJ 571—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,HJ 2537—20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,HJ 2541—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,HJ 254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,3 术语和定义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,竹制品bamboo products,以原竹、竹条、竹篾等实体竹材为主要原料,经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后,仍保持竹材表观形貌和基,本特征的产品,4 基本要求,4.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,4.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,4.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,HJ 2548—2018,2,5 技术内容,5.1 产品原辅材料要求,5.1.1 塑料部件,5.1.1.1 质量大于25 g,或平面表面积大于200 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/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,5.1.1.2 塑料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,5.1.2 玻璃,5.1.2.1 玻璃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,5.1.2.2 玻璃不含铅,5.1.3 纺织品,占产品总质量1%以上的纺织品应符合HJ 2546的要求,5.1.4 涂料,使用辐射固化类涂料或符合HJ 2537—2014 中木器涂料要求的水性涂料,5.1.5 胶粘剂,使用符合HJ 2541—2016中水基型建筑胶粘剂要求的胶粘剂,5.1.6 金属部件,5.1.6.1 产品使用的金属部件(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、铰链和插销等除外),其前处理过程不使用含,磷的脱脂剂和皮膜剂,5.1.6.2 不使用六价铬、镍、锡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(气体电镀除外),5.1.6.3 不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,5.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,5.2.1 原料处理过程不使用卤代烃、煤焦油、杂酚油、有机锡化合物、铬和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,5.2.2 砂光、打磨等工序应安装并运行大气污染处理设施,5.2.3 生产过程中蒸煮、炭化、染色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应进行统一收集、处理、循环利用,5.2.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竹屑等边角废料应进行收集、处理、循环利用,5.3 产品要求,5.3.1 涂饰或着色产品均应符合表1 的要求,表1 涂饰或着色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,项目 限值,铅/(mg/kg) ≤ 63,铬/(mg/kg) ≤ 40,镉/(mg/k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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